日照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內容發布
從山東日照市環保局獲悉,日照市發布《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規范社會環境檢測行為,引導社會環境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確保環境檢測數據質量,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環保部門委托或者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托提供環境檢測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是指列入《山東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檢測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機構。
第四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委托開展環境檢測服務活動時,應當在檢測服務活動實施前3個工作日將檢測項目內容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委托單位、檢測時間、檢測方案、檢測數據用途以及計量認證(CMA)證書及其附表(已經報備且未發生變化的不再重復報備)等。日照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有關檢測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五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環境檢測活動,應當簽訂服務承諾書并接受日照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監管結果在日照環境網站和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官方微博公布。
第六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檢測服務活動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環境檢測制度和規范要求,獨立進行環境檢測,保證檢測活動的客觀性、公正性,對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負責。
第七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獨立承擔工作,原則上不得轉包檢測業務。確因個別指標不具備能力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但分包指標比例不得高于本項目總檢測指標的15%,超過15%視為超范圍開展檢測業務。
第八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委托方要求開展檢測活動,保守委托方秘密。屬于保密范圍內的環境檢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提供環境檢測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檢測數據不作為日照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依據:
(一)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服務活動時未按照規定向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備案的;
(二)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服務活動時,拒絕或者阻撓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實施項目全過程監督的。
第十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檢測服務活動中若發現單位和個人有環境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十一條由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環境檢測服務活動。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其記入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管理檔案,上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將其從《山東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目錄》中刪除。
(一)環境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二)出現重大環境檢測質量事故的;
(三)連續兩次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現場監督發現問題,重點檢查仍未整改的;
(五)超越業務范圍開展環境檢測工作的;
(六)其他影響環境檢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二條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