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監測:按監測目的或監測任務劃分
1.監視性監測(例行監測、常規監測)
包括對污染源的監測和環境質量監測,以確定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狀況,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環境標準實施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這是監測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廣的工作。
2.特定目的監測(特例監測、應急監測)
1.污染事故監測
在發生污染事故時及時深入事故地點進 行應急監測,確定污染物的種類、擴散方向、速度和污染程度及危害范圍,查找污染發生的原因,為控制污染事故提供科學依據。這類監測常采用流動監測(車、船等)、簡易監測、低空航測、遙感等手段。
2.糾紛仲裁監測
主要針對污染事故糾紛、環境執法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監測,提供公證數據。
3.考核驗證監測
包括人員考核、方法驗證、新建項目的環境考核評價、排污許可證制度考核監測、“三同時”項目驗收監測、污染治理項目竣工時的驗收監測。
4.咨詢服務監測
為政府部門、科研機構、生產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性監測。為國家政府部門制訂環境保護法規、標準、規劃提供基礎數據和手段。如建設新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按評價要求進行監測。
3.研究性監測(科研監測)
針對特定目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監測,是通過監測了解污染機理、弄清污染物的遷移變化規律、研究環境受到污染的程度,例如環境本底的監測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質對從業人員的影響研究、為監測工作本身服務的科研工作的監測(如統一方法和標準分析方法的研究、標準物質研制、預防監測)等。這類研究往往要求多學科合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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